据加拿大《星岛日报》报道,加拿大一名华裔女移民因为无法证明两度前往美国均属即日来回,被公民法官以居住时间不足为由,拒绝了她的加拿大入籍申请。当事人以公民法官的衡量标准有欠公允,裁决也不公平,向联邦法庭提出司法复核,但被法官以原审的公民法官理据充足驳回上诉。
据法庭文件显示,当事人在2008年与投资移民的父母一起取得永久居民身份,但双亲其后未有入籍便返回原居地。当事人则留在加国读书至2011年底,计划到外地工作和升学;并同时申请成为公民。
称紧张说错日期不获接纳
法例规定,永久居民申请入籍,必须在4年内最少有3年时间居住在加国境内,亦即1095天。由于当事人移民前大约一年已经在加拿大,她递交申请时声称已居住了1096天,较法定要求多出一天。一移民部官员约见当事人时,关注到她曾经出境却未有申报,于是转交公民法官进行聆讯。
公民法官发现当事人曾两次到美国皆没有申报。当事人与移民部官员面谈时声称,曾经去美国呆了13天参加亲戚的婚礼,移民部官员计算之下,认为当事人的居留时间较法例规定少5天。当事人在见公民法官时又说,英文并非她母语,加上紧张,所以讲错日期。出席结婚的离境日期已经在一填报申请表上。不过,公民法官并不接纳她的讲法,认为当事人在以英文授课的大学取得学士和硕士学位,不会犯这种错误。
联邦法官:不改变原来判决
联邦法官在裁决时表示,指公民法官的裁决不合理是全无依据的。当事人的入籍申请表上填报居住了1096日,比法定要求多一天;但由于当事人曾两次出境到美国,又缺乏文件证明是即日往返,令当事人申报的真实准确性成疑。
公民法官又觉得难以相信当事人见移民部官员时,居然搞错出席婚礼的月份。当可信性有待商榷,又没有证明文件支持当事人声称即日来回的说法,公民法官基于无法确定申请人的实际居留日数,因而裁定当事人未达法定日期。
联邦法官指出,公民法官的裁决是一个明智的决定。虽然另外一个人可能对这些证据有不同的判决,但公民法官的裁决是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因此,毋须干预原来的判决,驳回当事人的司法复核申请。
入籍申请中四年住满三年的要求究竟如何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准备计算出自己是否符合申请入籍,即必须已经在过去4年里在加拿大居住超过3年(1,095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什么是“住在”加拿大:
1. 申请公民入籍的住在加拿大时间,是申请人实打实地住在加拿大境内,外派境外工作和陪同有公民身份者居住的时间,都不能算为在加拿大居住时间。
2. 成为永久居民前在加拿大合法居住的每一天,只能作为半天时间计算。也就是说,探亲、留学等人士,获取永久居民身份后,他们在探亲、留学期间的居住时间,每一天可作为半天在加拿大的居住时间来计算。最长折算不能超过一年。
3. 因为违反法律而服刑的时间,如监狱、收容教养所、牢房、劳教所、有条件判刑、缓刑或假释,虽然期间居住在加拿大境内,申请入籍时,这段时间,不能作为加拿大居住时间。
具体演算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成为永久居民时间不足2年则不符合入籍申请条件。
2. 以申请提交日开始倒数4年为计算日期。
3. 成为永久居民前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每日折半,按半日计算。
4. 成为永久居民后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每日按一日计算。
5. 服刑期间的时间不计算为居住时间。
6. 2月29日(闰日)不计算在居住时间内。
7. 出境加拿大后,同日返回加拿大,不计算为离境时间。
8. 计算离境时间时,离开和回到加拿大当日,均为视作离开,但只计算一次。如:1月1日离开加拿大,15日回到加拿大,计算14天离境时间。
9. 由于工作或其他任何原因离开加拿大(除当日往返),都需要计算为离境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