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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华人海外资产无需向中国当局申报

  据美国侨报网报道,海外华侨华人和中国境内居民发生交易,必须向中国相关部门申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24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作出如是表述。2013年11月,中国公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新规,规定非中国居民也有申报义务。新规发布后,部分海外华侨华人疑问其海外资产是否需要向中国当局申报。对此,中国国家外汇局回应,海外华侨华人属于非中国居民,其海外资产无需申报。

  个人海外资产 申报数据将严格保密

  中国国家外汇局国际收支司司长管涛24日表示,海外华侨华人如果和中国境内居民发生交易,必须进行申报。

  中新社报道,当前的操作方式为,由与海外华侨华人发生交易的中国居民一方进行申报,在中国境内的非中国居民暂时没有进行申报的要求。

  2013 年11月,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42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近20年来,中国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所做的一次重要修改。其中,新规要求,不仅中国居民负有申报义务,非中国居民也有申报义务,从而引起关注。

  管涛指出,上述新规出台以后,部分海外华侨华人对于其海外资产是不是也要向中国当局申报的问题产生一定的误解。值得注意的是,海外的华侨华人从统计概念上经济利益中心在海外,属于非中国居民。海外华侨华人持有的海外资产是由非居民和非居民交易形成的,所以按照国际收支统计概念不属于统计范围,不必申报。

  针对中国居民个人的申报问题,管涛指出,此次新规将申报主体从机构扩大到个人,是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可预见的未来,随着资本账户不断开放,个人对外投资渠道不断拓宽,中国将出台个人资产申报的相关新规定,具体怎么做,要等具体办法的出台。

  关于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使用问题,管涛强调,新规已明确要求,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要严格保密,申报的数据只能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取消移民财产分次汇出要求

  个人财产转移超50万元人民币将无需备案。中国对资本项下的外汇管理进一步松绑。中国国家外汇局24日发布通知,对包括对外债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和利润汇出、个人财产转移等7方面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进行简化和调整,自今年2月10日起实施。通知并称,取消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等要求。

  香港《文汇报》报道,国家外汇局发布《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通知称,将进一步放宽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可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通知并称,将简化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取消财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的要求,并取消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等要求。通知还要求改进证券公司《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管理。

  放宽外汇管理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放宽外汇管理。《通知》自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

  一、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账户内外汇收入结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二、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包括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手续,取消外汇局对境外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所得收益购付汇核准等。

  三、进一步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凡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前期费用。

  四、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放宽境外放款主体资格要求,允许境内企业向与其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境外关联企业放款。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

  五、简化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审核。取消企业本年度处置利润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应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的要求。

  六、改进证券公司《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管理,取消3年换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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