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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会废除奥巴马网络隐私法,削减监管条例

美国国会众议院28日投票通过,废除去年由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公布的网络隐私保护法。这项决议案已经送交白宫,等待川普(特朗普)总统签字后生效。


这是川普在废除奥巴马政府的环境法规及若干教育政策后,继续为减少政府监管而废除的另一项由奥巴马政府通过的行业法规。实际上,这项法规自签署后,还未生效。


据《国会山》报导,众议院以215:205的投票结果,废除了网络隐私保护法。上周,参议院根据《国会审议法》,废除了这项法规,这意味着FCC未来也不能再制定类似法规。


FCC消费者隐私保护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FCC新规的亮点主要在于BIAS等服务运营商收集和使用消费者的敏感专有信息,必须事前征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opt-in模式)。所谓“敏感的消费者专有信息”,包括财务信息、健康信息、子女信息、社会保障号码、精确位置信息、通信内容、通话细节信息、网络浏览和APP使用历史等。而对于其他非敏感信息,例如电子邮件地址等,BIAS等服务运营商可以收集和使用此类信息,除非消费者明确拒绝(opt-out模式)。还规定了豁免取得消费者同意的特定信息,如计费账单等。


2016FCC新规还为BIAS等服务运营商规定了以下义务:一是要求运营商就信息的收集范围、使用方式、与谁分享以及如何修改隐私偏好设置等向消费者提供清晰、明确、持续的通知;二是要求运营商采用合理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如执行相关行业最佳实践、采用有效的客户身份认证工具、以符合联邦贸易委员会最佳实践和《消费者隐私权利法案》的方式处理数据等;三是要求运营商在发生消费者数据泄露时及时通知消费者和相关执法机关。


2016FCC新规出台之后,受到了消费者与隐私保护团体等组织的广泛欢迎,但也引发了BIAS等服务运营商的普遍反对。原因就在于,利用和出售网络浏览记录等信息是这些运营商的主要盈利手段,新规将对网络广告投放等业态造成重大影响。这次BIAS等服务运营商通过游说活动在参议院废除2016FCC新规,也显示了这一问题争议巨大。


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将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这需要我们重新审视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等价值和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探索妥当的利益平衡机制。

此次之所以会废除奥巴马网络隐私法是因为白宫及共和党议员表示,保护个人隐私属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工作范畴,而不是FCC的工作内容。


废除法规的支持者──国会共和党人和电信业公司表示,执行FCC的这项法规,费用昂贵且为行业及消费者带来误解,因为它只适用于宽带服务商,如Verizon和AT&T等,却无法制约像脸书及谷歌这样的网络商。而能够制约脸书及谷歌的是来自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相关更宽松的法规。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两种来自不同渠道的监管版本让电信企业陷入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民主党及隐私权支持者对废除这项法规,表示反对。他们认为,这项决议是对隐私保护的一大退步,意味着美国人在网络上的一举一动,更易被监视。


反对者认为,如果消费者不满脸书或谷歌的隐私保护条款,可以选择其它服务商,如Bing。但由于宽带网络服务商数量有限,消费者很难选择其它服务商。同时,宽带服务商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网络浏览习惯、常用网站等信息,都可以跟踪和了解。一旦这些信息被销售给广告商或其它第三方,将对消费者隐私权带来很大挑战。


分析认为,决议将使更多的网络服务商加入网络广告市场。目前的网络广告市场只由Google和脸书主导。AT&T、Comcast和Verizon等网络服务商,将因此获得更宽松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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