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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18年已入籍加拿大, 虽够65岁竟无养老金

加拿大是福利社会,很多移民都会误会,认为“福利社会人人都有养老金”,在他们看来,移民到了加拿大,未来的养老问题,主要应该通过社会福利去解决。

  

实际情况是有很大差异的。加拿大的养老金制度,恐怕是西方数一数二复杂的养老制度了。这个“最复杂的养老体系”中,有老年金(OAS)、养老金(CPP)、养老储蓄基金(RRSP)三大部分,除此之外,还有配偶补贴、私人养老储蓄等一些补充部分等。


这其中完全由政府负担的仅是很少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并非如国人所理解的 “政府福利养老人”,而主要仍是“自己养自己”。


一对印度裔夫妻移民至加拿大之后,把孩子留在加拿大就学,而自己却是在非洲的利比亚长期生活和工作。当这对夫妻终于退休之后,跑回加拿大申领加拿大的退休金,但却被主管机构拒绝。夫妻俩不甘心,向加拿大社会保障委员会普通庭求援,被驳回之后又上诉,但上诉庭也认为,"拥有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并不意味着此人就符合申请养老金的加拿大居民的要求",再次驳回上诉。


这对分别出生于1944年和1946年的印度裔夫妻,大部分生活和工作的时间都是在非洲的利比亚。1993年6月,这对夫妻带着他们的3个孩子登陆加拿大。他们把孩子安顿好之后,自己又返回利比亚继续工作和生活,但也不时地在利比亚和加拿大之间往来,直至2009年12月,夫妻俩退休之后才彻底在加拿大定居。


夫妻俩不死心,又向加拿大社会保障委员会普通庭提出上诉。他们声称,虽然自己经常往来于加拿大和利比亚之间,但与加拿大还是关系紧密;而且他们从1993年开始就一直有向加拿大税务局报税,而且每次离开加拿大,离境时间都不超过6个月。


但普通庭裁判官还是否决了这对夫妻的上诉,主要理由是,他们在加拿大居留的时间太短。从1993年6月至2011年4月间的18年中,夫妻俩80%的时间是居住在利比亚,他们几乎都算不上是加拿大居民,申领加拿大的退休金更是无从说起。


上诉庭的仲裁官纳瓦兹(Neil Nawaz)首先分析了相关法律。根据加拿大的移民法,一个人在18岁成年以后,必须在加拿大居住满至少40年,才能领取全额养老金;如果此人在加拿大居住10年以上,也可以拿到部分养老金。


但上述两种情况都强调,是居住而非出现。居住的含义是当事人把加拿大当成家和作为主要居住的地方,但如果此人只是踏足加拿大,就只是出现。

  

而裁判官发现,被告在18年中加起来只住了3年,即便这对夫妻中的丈夫仍保持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妻子更是拿到加拿大国籍,但移民部对居住的要求和社会保险部门的要求有异,拥有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并不意味着此人就符合申请养老金的加拿大居民的要求,因此裁判官的这个决定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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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kaiyi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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